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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8-6-25 17:25:46 财企[2000]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各进出口商会,各中央直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精神,财政部和外贸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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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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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7-7 15:10:03 文号:汇发【2008】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与管理,防范外债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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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7-7 15:16:11 文号:汇发【2008】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8年7月2日联合发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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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 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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